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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辉单飞 为何主播与MCN好合好散这么难

2024-07-27 08:53

意料之外,似乎又是情理之中。725日,东方甄选发布公告称,董宇辉已决定离开公司及其附属实体的高级管理层职位,其离任是基于个人职业规划和时间安排考虑。作为对董宇辉贡献的认可,东方甄选董事会同意将与辉同行的所有剩余未分配利润分配给他,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支持以保证业务平稳过渡。董宇辉本人表示,与辉同行将开始独立运营,面对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俞敏洪通过一封公开信解释了这一变动的背景,提到为了感谢董宇辉对公司的重要贡献,除了已经提供的待遇外,还将与辉同行的全部净利润给予董宇辉。同时,董宇辉将以7658.5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与辉同行100%的股权。

从俞敏洪公开信来看,东方甄选此次分手,给予了与辉同行与董宇辉相当多的优惠条件与辉同行公司在20231222日至2024630日期间的纯利润达到了1.41亿元人民币 ,东方甄选在公告中提到,与辉同行的估值采用了成本法进行,考虑到公司严重依赖董宇辉个人,其离任给公司未来运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市场法和收入法不适用 。最终,与辉同行的转让代价与其资产净值相同,没有产生额外的收益或亏损。这一算法对董宇辉而言较为公允。

俞敏洪还称,“宇辉持有与辉同行所需的股权购买款,我也按符合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安排支付。” 意思是7658.55万元由东方甄选提供。

同时,东方甄选向董宇辉支付了之前承诺的全部福利和补偿,免费提供自主研发的信息系统,尽可能保证了董宇辉的个人权益,以及与辉同行单飞过程的平稳过渡。可见,俞敏洪红还是挺大度的。

之前为了留住董宇辉,俞敏洪给董宇辉升职,任命他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文化助理、东方甄选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新东方文旅集团副总裁,强调这些岗位都是有实权的。又与董宇辉合作成立了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由董宇辉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而监事为俞敏洪。东方甄选关联公司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注册的多枚“董宇辉”姓名和肖像商标,转让给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与辉同行公司成立后,董宇辉及团队得到了很好的待遇提升,俞敏洪也多次给他们发了超越期待的奖金。

然而,这一切仍无法阻止董宇辉的单飞。如果我们回顾头部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历史,“合久必分”是定律,且大多分手都闹得不愉快。最著名的,当属李子柒与杭州微念的分手诉讼,一闹多年,时至今日影响仍在。

此外,美食博主“浪胃仙”(本名:李杭泽)与其MCN机构产生了分歧,最终自立门户,带走了商业合作机会、部分员工和拍摄器材,并开启了新的账号。主播“翔翔大作战”因合同纠纷面临巨额违约金,并且所有账号都不属于他,目前仍在打官司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以“主播”为关键词搜索,检索到6501篇文书,其中涉及合同纠纷、解约纠纷等多种矛盾。

头部主播选择离开MCN单飞的现象频仍,反映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一方面,头部主播凭借其强大的个人品牌效应和粉丝基础,渴望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MCN机构往往寻求通过股权绑定和收益分成来维持对头部主播的控制。这种内在张力常常导致头部主播寻求独立发展的机会。

头部主播单飞的背后,是对更高自由度和个人品牌的追求。随着主播影响力的扩大,他们往往希望摆脱MCN机构的限制,探索更多元化的商业机会。此外,主播也希望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经济回报,而单飞往往能带来更丰厚的收益。

在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头部主播的单飞不仅是一种个人选择,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成熟,头部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将更加多元化,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既然头部主播单飞不可逆,那么,MCN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就应重置。之前MCN与主播的关系,大多定位为公司与雇员,少数是合作搭档,但这两种关系都存在缺陷。在我看来,未来双方的合作,更类似于风险投资机构与初创企业之间的关系。

这种比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MCN签约主播,就如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初创企业。风险投资中,投资者通常会寻找具有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希望通过资金、资源和技术支持帮助初创企业成长,从而在未来获得回报。同样地,主播与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作也需要遵循类似的逻辑。理想的合作框架应该包括几个关键要素:明确的目标与愿景、合理的股权结构、透明的财务机制以及灵活的退出机制。

李子柒与微念的合作案例揭示了缺乏合理合作框架所带来的问题。虽然双方起初合作愉快,但随着李子柒品牌的迅速崛起,品牌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等问题逐渐凸显,最终导致了合作的破裂。李子柒品牌在成长过程中,品牌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品牌运营和收益分配上产生了分歧。李子柒与微念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够透明,使得李子柒在品牌迅速增长的同时未能获得相应的回报。当双方的关系出现问题时,没有一个灵活的退出机制来解决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

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企业之间通常会签订包含多种退出机制的合同,以保障投资者在投资周期结束时能够顺利撤资。这些退出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私人权益转换为公共股权,实现资本增值。这种方式被看作是风险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因为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为投资者带来高额的回报

风险投资者可选择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另一家公司或风险企业本身,这种方式也称为收购或兼并。股份回购是风险企业或企业家本人出资购买风险投资者手中的股份

对于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方面,

主播与MCN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收益分配、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以减少未来的纠纷 。合作双方可以协商设立灵活的退出条款,比如合同中可以设定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主播或MCN机构退出合作,并明确退出时的财务处理和权利转移等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到双方的风险与收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避免因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导致的矛盾。鉴于合同的复杂性,双方均应考虑聘请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施性。

通过这些措施,主播与MCN机构可以在合作中建立起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关系,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在必要时退出合作的明确路径以和平的方式分手。

构建健康的合作关系对于主播MCN来说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更是对未来合作模式的一种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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