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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改革迈出新步伐 顶层设计、因地制宜是关键

2024-09-19 18:36

本报记者 王晶晶

全国首家省联社踏上改革发展新征程。9月10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江苏省联社”)发布公告,将启动组建江苏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农商联合银行”)。至此,酝酿数年的江苏农信改革方案落地,江苏全省农商银行系统共计60家农商银行及4.4万亿元资产将组建江苏农商联合银行。

当前,省联社为什么要进行改革?改革应坚持哪些原则?正准备改革的省联社,应注意哪些问题?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

存款增量位居全国农信第一

中国经济时报:江苏是2000年全国农信系统率先实行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2001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成立了全国首家省联社——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您看来,江苏省联社成立23年取得了怎样的成就?您如何看待这些成就?

董希淼:江苏省是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先行先试的省份,在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之前,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于2001年9月19日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联社,至今已经23年。

2001年末,江苏省在张家港市、江阴市、常熟市成立全国第一批县级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商银行,进而率先完成全省农商银行改制工作。目前,江苏省有6家农商银行在国内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包括常熟银行紫金银行无锡银行苏农银行张家港行江阴银行,是上市农商银行最集中的省份。

截至2023年末,江苏省农商银行系统共有60家农商银行,资产总额4.4万亿元,存贷款余额分别为3.51万亿元和2.85万亿元,人员和规模均居省内银行同业前列。截至今年3月末,江苏省农商银行系统各项存款余额为38123.8亿元,比年初增加3054.5亿元,增幅8.7%,存款总量超过广东,跃居全国农信第二位,存款增量位居全国农信第一。但与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相比,江苏农商银行整体发展水平仍有差距。

集中配置资源 发挥规模经济优势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省联社为什么要进行改革?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董希淼:2003年来,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直辖市先后成立统一法人的农商银行(其中天津市有两家法人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由省联社转制成立黄河农商银行,其他25个省区市实行省联社模式。应该说,省联社在管理、指导、服务和协调农信机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省联社体制在产权关系上存在“双向委托代理”等悖论,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行业服务等多种职能与角色存在冲突;在多数农信社改制为农商银行后,省联社在法理上也缺乏存续依据。因此,需要对省联社进行改革。在这一轮改革实践中,省联社改制模式主要是省级农商联合银行和省级农商银行两种,从目前看以改制为省级农商联合银行为主。

省联社与省农商联合银行一样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有一定经营功能,之所以还要改制为省农商联合银行,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理顺自上而下的股权关系(浙江农商联合银行除外),改变股权与控制权的悖论。二是增强资本实力,提高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与省联社少则数千万多则一亿元注册资本相比,省农商联合银行的资本金往往在几十亿元量级。三是可以申请更多的业务资质与牌照,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小法人,大平台”作用。当然这背后还需要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如批准农商联合银行发起设立理财公司。

省级农商银行模式有助于集中配置资源,提升经营管理合力和执行力,提高风险管理和化解能力,打造统一品牌形象,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在部分经营区域较小、机构数量少或高风险机构较多的省区市,可采取省级农商银行模式。但地方党委、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摒弃“一并了之”的简单思维,组建省级农商银行之前要进行全面论证,并充分听取农信机构的意见,切勿造成新的风险隐患。

坚持“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等原则

中国经济时报:结合已经改革的省份,对于其他省份的省联社改革,您有怎样的思考与建议?

董希淼:下一步,农信社改革应继续坚持“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等原则。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份农信机构历史、规模、风险、能力参差不齐,不搞“一刀切”当然是十分正确的。即便是农商联合银行模式,各地实施情况也不尽相同。如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是“自下而上”的模式,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是“自上而下”的模式,股权关系完全相反。在组建省级农商银行方面,海南省采取“一步到位”方式,而辽宁省则采取“两步走”方式。有些省份在省农商联合银行之下组建了部分市级农商银行,有些省份则采取省农商联合银行—县区农商银行两级架构。

需要强调和引起注意的是,在坚持“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的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要做好农信社改革的顶层设计、系统安排,要进一步加强指导与服务。如果不是这样,改革化险工作就可能出现“使命漂移”、方向偏差,或者陷入徘徊与反复——如近年来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应加快出台全面深化农信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化险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确保改革化险工作始终走在科学的道路之上。

改革化险模式和方案并无优劣之分,地方党委、政府应从实际情况和地方财力出发,选择适合本省的改革化险模式。在改革化险过程中,不同地方改革化险的重点和次序应有所不同。比如,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应将化解农信机构风险放在首位,而不是急于进行省联社体制改革。

下一步,建议继续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要加快完善农信社省级机构公司治理机制,按照商业银行标准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一层”架构,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二是推动提升农商银行内部治理能力水平,加强股权管理,优化股东结构,既要对股东资格审核进行严格把关,也要加强对小股东利益保护,还要简化战略投资者引入程序;三是建立农信机构健全风险承担机制,构建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如由省级机构牵头,在全省建立风险互助和流动性互助机制,提升法人行社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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