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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輝單飛 為何主播與MCN好合好散這麼難

2024-07-27 08:53

意料之外,似乎又是情理之中。725日,東方甄選發佈公告稱,董宇輝已決定離開公司及其附屬實體的高級管理層職位,其離任是基於個人職業規劃和時間安排考慮。作為對董宇輝貢獻的認可,東方甄選董事會同意將與輝同行的所有剩余未分配利潤分配給他,並免費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統支持以保證業務平穩過渡。董宇輝本人表示,與輝同行將開始獨立運營,面對未來的挑戰與機遇。

俞敏洪通過一封公開信解釋了這一變動的背景,提到爲了感謝董宇輝對公司的重要貢獻,除了已經提供的待遇外,還將與輝同行的全部淨利潤給予董宇輝。同時,董宇輝將以7658.55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與輝同行100%的股權。

從俞敏洪公開信來看,東方甄選此次分手,給予了與輝同行與董宇輝相當多的優惠條件與輝同行公司在20231222日至2024630日期間的純利潤達到了1.41億元人民幣 ,東方甄選在公告中提到,與輝同行的估值採用了成本法進行,考慮到公司嚴重依賴董宇輝個人,其離任給公司未來運營和盈利能力帶來不確定性,因此市場法和收入法不適用 。最終,與輝同行的轉讓代價與其資產淨值相同,沒有產生額外的收益或虧損。這一算法對董宇輝而言較為公允。

俞敏洪還稱,「宇輝持有與輝同行所需的股權購買款,我也按符合上市公司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予以安排支付。」 意思是7658.55萬元由東方甄選提供。

同時,東方甄選向董宇輝支付了之前承諾的全部福利和補償,免費提供自主研發的信息系統,儘可能保證了董宇輝的個人權益,以及與輝同行單飛過程的平穩過渡。可見,俞敏洪紅還是挺大度的。

之前爲了留住董宇輝,俞敏洪給董宇輝升職,任命他為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董事長文化助理、東方甄選高級合夥人,同時擔任新東方文旅集團副總裁,強調這些崗位都是有實權的。又與董宇輝合作成立了與輝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由董宇輝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而監事為俞敏洪。東方甄選關聯公司東方優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將其註冊的多枚「董宇輝」姓名和肖像商標,轉讓給與輝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與輝同行公司成立后,董宇輝及團隊得到了很好的待遇提升,俞敏洪也多次給他們發了超越期待的獎金。

然而,這一切仍無法阻止董宇輝的單飛。如果我們回顧頭部主播與MCN機構的合作歷史,「合久必分」是定律,且大多分手都鬧得不愉快。最著名的,當屬李子柒與杭州微唸的分手訴訟,一鬧多年,時至今日影響仍在。

此外,美食博主「浪胃仙」(本名:李杭澤)與其MCN機構產生了分歧,最終自立門户,帶走了商業合作機會、部分員工和拍攝器材,並開啟了新的賬號。主播「翔翔大作戰」因合同糾紛面臨鉅額違約金,並且所有賬號都不屬於他,目前仍在打官司中。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站上以「主播」為關鍵詞搜索,檢索到6501篇文書,其中涉及合同糾紛、解約糾紛等多種矛盾。

頭部主播選擇離開MCN單飛的現象頻仍,反映了主播與MCN機構之間複雜的利益博弈。一方面,頭部主播憑藉其強大的個人品牌效應和粉絲基礎,渴望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MCN機構往往尋求通過股權綁定和收益分成來維持對頭部主播的控制。這種內在張力常常導致頭部主播尋求獨立發展的機會。

頭部主播單飛的背后,是對更高自由度和個人品牌的追求。隨着主播影響力的擴大,他們往往希望擺脫MCN機構的限制,探索更多元化的商業機會。此外,主播也希望獲得與其貢獻相匹配的經濟回報,而單飛往往能帶來更豐厚的收益。

在數字化轉型的時代背景下,頭部主播的單飛不僅是一種個人選擇,也是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隨着直播帶貨行業的成熟,頭部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係也將更加多元化,為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既然頭部主播單飛不可逆,那麼,MCN與主播之間的關係就應重置。之前MCN與主播的關係,大多定位為公司與僱員,少數是合作搭檔,但這兩種關係都存在缺陷。在我看來,未來雙方的合作,更類似於風險投資機構與初創企業之間的關係。

這種比喻之所以成立,是因為MCN簽約主播,就如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初創企業。風險投資中,投資者通常會尋找具有潛力的初創企業進行投資,希望通過資金、資源和技術支持幫助初創企業成長,從而在未來獲得回報。同樣地,主播與管理公司之間的合作也需要遵循類似的邏輯。理想的合作框架應該包括幾個關鍵要素:明確的目標與願景、合理的股權結構、透明的財務機制以及靈活的退出機制。

李子柒與微唸的合作案例揭示了缺乏合理合作框架所帶來的問題。雖然雙方起初合作愉快,但隨着李子柒品牌的迅速崛起,品牌所有權和收益分配等問題逐漸凸顯,最終導致了合作的破裂。李子柒品牌在成長過程中,品牌所有權的歸屬並不明確,導致雙方在品牌運營和收益分配上產生了分歧。李子柒與微念之間的收益分配機制不夠透明,使得李子柒在品牌迅速增長的同時未能獲得相應的回報。當雙方的關係出現問題時,沒有一個靈活的退出機制來解決分歧,最終導致了法律訴訟。

風險投資機構與投資企業之間通常會簽訂包含多種退出機制的合同,以保障投資者在投資周期結束時能夠順利撤資。這些退出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風險投資者可以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私人權益轉換為公共股權,實現資本增值。這種方式被看作是風險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因為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為投資者帶來高額的回報

風險投資者可選擇將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給另一家公司或風險企業本身,這種方式也稱為收購或兼併。股份回購是風險企業或企業家本人出資購買風險投資者手中的股份

對於主播與MCN機構的合作,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提供了一定的借鑑意義:一方面,

主播與MCN機構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收益分配、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以減少未來的糾紛 。合作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靈活的退出條款,比如合同中可以設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主播或MCN機構退出合作,並明確退出時的財務處理和權利轉移等事項。

在簽訂合同時,應考慮到雙方的風險與收益,確保合同的公平性,避免因權利與義務不平等導致的矛盾。鑑於合同的複雜性,雙方均應考慮聘請法律顧問,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實施性。

通過這些措施,主播與MCN機構可以在合作中建立起更加穩定和可持續的關係,同時也為雙方提供了在必要時退出合作的明確路徑以和平的方式分手。

構建健康的合作關係對於主播MCN來説至關重要。這不僅關乎雙方的利益最大化,更是對未來合作模式的一種探索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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