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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15:41
轉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川金監復〔2024〕276號
瀘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單位《關於程鵬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的請示》(瀘銀總〔2024〕111號)收悉。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審定,現批覆如下:
一、覈准程鵬瀘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寧分行行長助理的任職資格。
二、程鵬應在四川金融監管局覈准任職資格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你單位應將其任職文件及時抄送四川金融監管局和遂寧金融監管分局。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行政許可決定失效,由四川金融監管局辦理註銷手續。
三、你單位應要求該覈准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並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
四、你單位應督促該覈准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未盡事項按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規定辦理。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