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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志剛:公司治理的成本問題

2024-09-1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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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鄭志剛(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來   源:本文首發於《比較》2024年第3期(132輯)

作    者:鄭志剛(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

1

達利食品的退市和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

公司治理是確保投資者按時收回投資並取得合理回報的各種制度的總稱,而上市帶來的股東所有權與經理人經營權的分離,進而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衝突是引發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現實緣起。

對公司治理成本問題的討論,讓我們從2023年6月30達利食品從香港聯交所私有化退市談起。達利食品打造的「達利園蛋黃派」「可比克薯片」等相信一定喚起不少讀者童年美好的記憶。即使時至今日,達利食品依然是為數不少的「小朋友」和「大朋友」居家旅行的休閒食品的最愛。

達利食品退市留給我們的困惑是:一家已經(歷經千難萬險,難能可貴地)上市了的企業為什麼會選擇退市呢?

達利食品退市讓我想到了科斯在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 。在這篇經典的文章中,科斯提出了產權初始配置與交易效率無關這一經濟學説史上著名的無關性定理: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初始產權無論配置給上游鋼鐵廠還是下游養魚場,通過二者的討價還價和合理補償,總會出現使雙方滿意的效率結果。

但在現實中,交易成本怎麼會為零呢?在退市公告中,達利食品提到,退市安排「有利於節省由合規及維持公司上市地位帶來的成本」,「可消除股份價格低迷對本公司在客户、僱員及投資者間的聲譽以及對本公司的業務造成不利影響」,以及「集團作為私人企業可得到更大靈活性,以做出更加註重推進必要業務轉型的戰略決策」  。而從2015年IPO以來,達利食品並沒有再以發行權益或債券的方式籌集任何資金。這些也許僅僅是達利食品作為上市公司可以看得到的顯性成本。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看不到的隱性公司治理成本又何其多?

如同科斯在那篇著名的文章中通過放松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強調產權安排的重要性一樣,在公司治理成本高企時,如何有效設計公司治理制度成為本文思考的主題。

伯利和米恩斯看到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對過去三個世紀賴以生存的經濟秩序構成破壞」,甚至成為20世紀20年代末大蕭條爆發的企業制度誘因,提出瞭如今已成為顯學的公司治理問題 。不得不説的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進而上市公司股東與經理人的委託代理衝突始終存在的情況下,加強與規範公司治理的一切舉措似乎都具有了監管的正當性,甚至政治上的正確性。從公司治理問題提出之日起,加強與規範公司治理的呼聲就始終沒有停止過。

圍繞緩減委託代理衝突,降低代理成本的各項公司治理制度設計從無到有。有些公司治理制度無疑是合理的。例如,在經歷「進步運動」后的美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分散。在20世紀50年代興起的來自企業外部和注重聲譽的兼職外部(獨立)董事代替股權董事成為董事會組織的主體,並逐步形成與股權分散相適應的董事會中心主義。如今(2020—2021年),在美國標普500企業的董事中,外部董事佔比達到86%。董事會不僅需要評估、考覈和更迭聘任的經理人的,同時通過任期交錯的董事會制度完成董事會自身的評估、考覈和更迭。上述公司治理制度演進反映了現代股份公司從實踐出發緩減委託代理衝突的持續努力和內生選擇。

然而,一個呈現愈演愈烈之勢的現象是,各種社會力量以規範公司治理的名義,迫使企業不得不被動接受各種各樣名目繁多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儘管不能排除一些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正面作用,但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是,其中很多外在強加給企業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不僅不符合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一般邏輯,而且為企業帶來越來越難以承受的公司治理成本,甚至成為壓垮很多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

這里所謂的公司治理成本指的是以規範公司治理,降低代理成本為目的而引入的各種各樣名目繁多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使公司治理制度運行的成本顯著提高,甚至高於最初試圖降低的代理成本本身。因而,公司治理成本本質上屬於經濟學上的一種效率成本,其目的是爲了提高效率,結果卻帶來了成本的增加。

在推動企業引入名目繁多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各種社會力量中,既包括立法機構和監管當局,又包括各種非政府組織、各種行業協會和企業自治組織、各種投資機構等,甚至還包括千禧代的價值偏好,以及研究機構看似嚴肅的學術發表。這些社會力量編織成一個企業無處遁形的巨大社會網絡,通過指數發佈和媒體報道,甚至監管政策出臺,頻繁向企業施壓。本文第2節將介紹這些社會力量。

這些被各種社會力量半強制推銷給企業的名目繁多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不僅給企業帶來崗位設置和運行成本等顯性公司治理成本,而且還帶來危害甚至更大的隱性公司治理成本。這些隱性公司治理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打破了公司治理制度設計內生演進的路徑;使企業陷入「既要又要還要各種要」的多目標決策的平衡之中,無法全力以赴聚焦主業,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太多的強制性監管規定往往演變為合規性要求,扭曲了資本市場的信號傳遞功能;公司重大決策的最終拍板人無法承擔法律上誠信責任,使集體訴訟等保護投資者法律權益等制度安排無法落地。本文第4節將集中討論被迫引入名目繁多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給企業帶來的各種隱性公司治理成本。而第4節的討論是建立在第3節回顧公司治理制度自然演進過程和內在治理邏輯的基礎上。

十分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圍繞這些規範公司治理的舉措是否會顯著增加公司治理成本,甚至使一項原本有價值的制度成為企業的負擔等主題,一直沒有納入嚴肅的學術討論。在公司治理的理論和實務界,人們只知道「代理成本」,沒有人想過「公司治理的成本問題」,「公司治理成本」的概念更是從無提及。

本文從達利食品退市和科斯提出的《社會成本問題》出發,分析向企業半強制地推銷公司治理的各種社會力量,揭示由此產生的各種顯性和隱性公司治理成本,在此基礎上提出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原則和檢驗標準,以此思考面對公司治理成本高企,如何有效設計公司治理制度。

面對節節高企的公司治理成本,也許我們應該重新回到科斯(1960)關注的社會成本和產權安排問題。我們呼籲,在鼓吹和推出一項公司治理政策時,切不要忽視可能給公司帶來的公司治理成本。引入治理制度設計的標準是其收益足以覆蓋其成本。

2

向企業推銷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各種社會力量。

以規範和加強公司治理之名,以有形無形方式向企業推銷或強加各種名目繁多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組織機構和社會力量可謂層出疊現。

首先是以規範上市公司治理行為為使命的立法機構和監管當局。例如,在2002年安然會計醜聞爆發后不久,美國國會立即出臺了著名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由於對強制信息披露的過度要求而受到美國學界和業界的廣泛批評,一些學者甚至批評該法案犯了一個「昂貴的錯誤」 。

其次是標榜超越商業利益、增進社會福祉的各種非政府組織(NGO),頻頻向企業發出履行各種環境保護、公益慈善等社會責任的倡議。例如,ESG是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英文單詞首字母的縮寫,最早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2004年提出,逐步成為評價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履行等的重要行為標準。圍繞ESG的評價,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以及世界經濟論壇(WEF)等很多組織和機構都發布ESG信息披露指引,鼓勵相關企業按照指引進行專項信息披露。

其三是各種行業協會和企業自治組織發佈各種行業規範和行動指引,鼓勵成員企業積極行動,響應號召。例如2019年8月19日,由蘋果、百事可樂、摩根大通與沃爾瑪等全球知名企業共同參與的美國工商團體「商業圓桌會議」(Business Roundtable)發表了一份題為《公司的目的》的宣言。該宣言鼓勵企業界摒棄數十年來的慣例,強調在維護股東利益外,也應該在改善員工福利與教育培訓,以及環境保護方面進行投入,並且公平對待合作的供應商。宣言寫道:「我們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企業目的,但我們對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有着共同的承諾。每個利益相關者都至關重要,我們致力於為所有公司、社區和國家的未來成功創造價值」。美國188家頂尖企業的首席執行官聯合簽署了這份宣言 。

其四是各種投資機構代表的「資本的力量」推動作為潛在投資對象的企業選擇ESG策略。例如,由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圍繞ESG評級發佈的明晟指數(MSCI)成為機構投資者的風向標。爲了得到這些投資機構的青睞,很多企業被迫按照明晟指數的要求改善ESG的評級。越來越多的銀行在放貸過程中開始關注ESG指標,以決定是否要向申請貸款的企業放貸。

其五是千禧代的價值偏好構成很多企業不得不選擇在ESG等領域進行投入的現實壓力。一些研究表明,2000年后出生的千禧代有着與其父母截然不同的價值偏好與行為導向 , , , 。與父母一代看重公司的價值和公司對自己的認同度不同,千禧代則更看重所服務的企業是否對環境友好,是否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甚至於為此可以接受不那麼很有競爭力的薪酬。隨着千禧代正在成為僱員主力,很多企業不得不在履行社會責任上有所動作,以迎合這些千禧代獨特的價值偏好。

其六是在內卷的學術象牙塔中爲了發表論文以獲得各種頭銜和帽子的學者從事的「找星星」工作 ,而期刊在評價文章時的政治正確導向,進一步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例如,ESG和數字化轉型成為近年來工商管理領域最熱門的研究主題。企業哪怕多麼細微的進步都會被各色學者置於放大鏡和顯微鏡下觀察,從中找到ESG的影子。2022年我為幾家頭部期刊匿名評審的20多篇公司治理領域的論文,其中一半以上的論文討論的主題都與ESG有關,而且這些文章幾乎眾口一詞地盡其所能為ESG唱讚歌。在這些文章提出的政策含義中,無一例外地建議監管當局直接把原來圍繞ESG的自願信息披露改為強制信息披露,使ESG成為按監管(甚至法律)要求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

企業只是微觀主體之一,但看上去比其他主體更需要強調社會責任,各種政策指向和學術研究無不瞄準了企業。悖謬的是,那些鼓吹各種社會責任的政府組織、NGO、學術研究機構,甚至社團和政黨從不發佈社會責任報告,而企業卻頻頻被要求發佈各種社會責任報告。

在監管當局、非政府組織、行業協會、投資機構、千禧代的偏好,甚至「學術」研究的共同推動下,以規範公司治理為名,企業引入和設置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安排越來越多,令人一時應接不暇。

以我國一些公司最近幾年新設立的各種管理崗位為例。除了通常設置的首席執行官(CEO)和財務總監(CFO),爲了體現對法律合規的重視,很多企業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管理崗位;爲了加強對風險控制的管理,很多企業設立了「風險控制總監」的管理崗位;爲了強調對安全運行的重視,很多企業設立「安全總監」的管理崗位。不難想象,未來爲了強調對某些領域的重視和加強對這些領域的管理,很多企業還會設立相應的管理崗位。而現實中誰又敢説法律合規、風險控制和安全運行對一家企業的經營管理不重要呢?

3

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內生演進。

讓我們回到董事會這一「公司治理的核心」。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流行把監督與戰略諮詢兩項職能「混合」於董事會的組織模式,董事會在履行職能上的專業化分工是通過設立諸如薪酬與考覈、審計與內控、提名等專業委員會來體現的。

令很多公司治理實踐人士困擾的是,現在需要設立的董事會專業委員會似乎越來越多,而董事會內部崗位的設置和性別的組成也越來越複雜。很多公司把在董事會設立ESG專業委員會作為提高企業ESG評級的重要舉措。202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關聯交易等事項,未來需要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做前置討論。除了董事長,現在一些公司開始思考未來要不要像特斯拉那樣設立首席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原來更加看重董事候選人的能力和獨立性,現在不得不考慮性別平衡,甚至聘請更多女性董事。原因同樣是這樣做可以幫助企業在一些機構的相關評級中獲得高分。

回顧董事會這一公司治理制度內在演進的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它的出現是自然演進和內生形成的。1602年人類歷史上第一家現代股份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荷蘭誕生。這家公司有3000名股東,他們中包括牧師、律師,農場主,而負責管理這家公司的是一羣具有海盜血統的航海探險家。在公司沒有向出資的3000股東提供任何抵押品或擔保品的情況下,公司又是如何説服股東同意出資入股的呢?公司最終同意股東推選成立一個由其中70人組成的董事會,代表3000名股東來監督這些航海探險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人數多達70人的董事會人多口雜,眾口難調,最后演變由其中的「十七紳士」具體履行70位董事的職責。這就是現代股份公司董事會的雛形。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十七紳士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十七紳士

是現代股份公司董事會的雛形

與董事會相關的一個極端問題是隻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就必須設置董事會嗎?換句話説,董事會是現代企業公司治理制度設計所必須的嗎?私募基金行業的公司治理實踐表明,同樣是投資者所有權與基金經理經營權分離因而存在委託代理衝突的私募基金行業,並不一定設置董事會 。原因是基金績效的可證實性(買賣股票盈利還是虧損立竿見影)、(爲了吸引投資者商業營運期刊舉辦的)基金經理的排名,甚至基金經理的激勵分層(與績效掛鉤的自然實現的股權激勵計劃)這些替代性機制的出現使得設置董事會完全是多余的,徒增最終轉嫁給股東的營運成本。對於大多數公司,績效的實現需要經過漫長的生產經營周期,並不像私募基金那樣盈虧立竿見影,因而在董事會中不得不設立審計和內控委員會,外聘獨立的審計機構,以確保經理人提供的財務信息是真實可信的,同時設立薪酬和考覈委員會來評估經理人的經營業績,制定薪酬激勵方案,協調經理人與股東的利益衝突。如果連董事會是公司在協調股東與經理人委託代理衝突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中都是內生的,那又有什麼公司治理制度在實踐中是必不可少的呢?

但在實踐中,我們更多看到的是,受到監管和社會公眾壓力的企業在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時,即使聘請外部管理諮詢公司做戰略諮詢更加有效,它也會毫不猶豫地接受監管建議,設立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會;在一些一股獨大和設置特殊決策程序的行業,明明知道獨立董事根本無法發揮預期的作用,但爲了迎合監管當局和上級部門規範公司治理的要求,還是把獨立董事的比例提高到不少於二分之一,甚至高於上市公司通行的不低於三分之一的要求。這些舉措毫無例外地使公司付出額外的公司治理成本。

4

危害更大的隱性公司治理成本。

董事會制度的自然內生演進清晰地表明,以規範公司治理為名,通過外部壓力強加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不可避免地導致公司治理成本的上升。除了引進公司治理制度的顯性公司治理成本(例如,設置相關崗位的薪酬和運行成本等),往往還存在以下隱性的公司治理成本。這些隱性成本給企業正常經營帶來的危害有時比顯性的公司治理成本更大。

第一,打破了公司治理制度自然內生演進的路徑。

我們以董事會規模為例。董事會規模無疑需要企業根據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不斷動態調整。第3節提到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是董事會規模從多變少的例子。在公司治理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是,規模由多變少,再由少變多的動態調整案例。例如,美國國際集團(AIG)董事會規模先后從格林伯格時代的18人,縮小到次貸危機爆發前的14人,后來又增加到15人。而其董事會獨立性則持續提高,從最初的56%,到次貸危機時的86%,再到目前的93%。在目前由15人組成的董事會中,除了CEO外其余的14位成員全部是外部董事 。

受外部監管影響調整董事會規模和獨立性的一個典型例子來自巴菲特控股的伯克希爾 。爲了迴應《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加強董事會獨立性的監管要求,伯克希爾從2003年開始增加了4位獨立董事,董事會的規模也從之前的7人調整到12人,同時董事會下設了兩個成員均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和治理、薪酬及提名委員會。之前,伯克希爾的董事會長期保持7名董事的規模,其中包括巴菲特本人、巴菲特的妻子和兒子,以及巴菲特的長期合夥人芒格。

在監管的壓力下,伯克希爾的董事會規模增加了,董事會的獨立性提高了。但伯克希爾在投資者的眼中依然還是原來的伯克希爾。這源於伯克希爾奉行的長期主義:巴菲特和芒格長期堅持只領十萬美金的固定年薪,50多年一直租用一棟大廈14層的半層樓做辦公室,管理規模如此龐大的資產而總部只有區區不過20幾人。這些無疑為巴菲特在股東中贏得了極高的聲譽和極大的信任,很多股東毫無保留地相信「巴菲特總是對的」。這種來自股東毫無保留的信任其實才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境界。

事實上,巴菲特本人對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直不置可否,雖然在2003年后伯克希爾迫於監管壓力提高了董事會的獨立性。他曾在致股東的信中多次提及,「伯克希爾的控股股東也是公司的經理,因此董事會不能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充當代理人的角色,而且董事們除了勸説以外產生不了任何影響。因此,如果所有者與經理之間的關係一般或者比較糟糕,又或者親密無間地過頭了,那麼董事除了反對之外就別無他法了。如果與所有者/經理沒有任何關係的董事達成了一致意見,那就很有可能產生某種作用,但更有可能起不到任何作用」。他甚至多次直言不諱地批評獨立董事制度,認為「獨立董事每年只需工作幾天就能獲得數十萬美元的報酬;他們對公司的未來並不感興趣,而且經常偏向於管理層,管理層想要什麼他們都會同意」 。

第二,使企業陷入「既要又要還要各種要」的多目標決策的平衡之中,無法全力以赴聚焦主業,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

伯克希爾另一項十分值得稱道的工作是聚焦投資主業,把慈善等企業社會責任交給專業機構來履行,而非不計成本地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機構親力親為。在2007年伯克希爾股東大會上,巴菲特解釋了為什麼他決定通過捐贈給家人和他的朋友比爾·蓋茨管理的基金會來「養活」他的慈善事業。巴菲特説,「當我有錢可以捐的時候,我就會把錢交給那些精力充沛、努力工作、聰明、用自己的錢去做事情的人。而我自己則繼續做我喜歡做的事」。乃至於代理投票顧問機構ISS對伯克希爾的評價是,「對ESG關注不夠,審計委員會沒有充分發揮職責,該公司沒有適應一個ESG對業績更加重要的世界」 。

第三,太多的強制性監管規定往往會演變為合規性要求,扭曲了資本市場的信號傳遞功能。

以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監管規定為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鼓勵上市公司花錢向別人購買對公司而言十分重要的「説不」這一「商品」。但在現行「三分之一」的要求下,獨立董事的數量變成了上市合規與否的要件,他們是否説「不」反而變成了第二位的。在這樣的扭曲要求下,獨立董事不對公司説 「不」是十分自然和正常的,説「不」反而成為「稀缺的商品」。這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上市公司花了錢,卻沒有真正買到獨立董事説「不」這一「商品」。

除了監督職能,獨立董事制度往往具有向資本市場傳遞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的信號功能。一家沒有或不敢聘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其治理狀況無疑令投資者堪憂。而一家上市公司敢於聘請更多比例的獨立董事將向資本市場傳遞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的信號。一家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佔比越高,表明這家公司對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越自信,未來發生財務造假的可能性也越低。資本市場將向那些敢於聘請更高比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支付更高的溢價。這集中體現為那些敢於聘請高比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將受到投資者追捧 , , , 。爲了迎合資本市場投資者的上述偏好,高比例聘請獨立董事將成為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的潮流和趨勢。

然而,獨立董事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監管要求將該制度變成合規性要求,這會扭曲獨立董事比例成為向資本市場傳遞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的信號功能,甚至使這一功能徹底喪失。一個極端例子是,一些公司把一些已任滿兩屆的獨立董事在經過短暫的時間間隔后重新返聘回來。在這些公司的眼中,獨立董事是否來自返聘無關緊要,重要的是獨立董事比例不能少於三分之一。然而,我們的研究發現,返聘獨董往往成為內部人的幫兇,一起干壞事 。

相信一個讓很多監管政策設計者和公司治理研究者始料不及的結果是,為獨董比例設置下限最初的目的是鼓勵上市公司聘請更多的獨董,但實際的效果是不僅使其演化為一項上市合規性要求,而且使原本的信號傳遞功能扭曲和消失。

第四,公司重大決策的最終拍板人無法承擔法律上誠信責任,使集體訴訟等保護投資者法律權益等制度安排無法落地。

股東之所以成為「公司治理的權威」,是因為股東的受益順序排在所有利益相關者之后,能夠為潛在的錯誤決策承擔責任 。享有所有者權益的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權威,一方面體現在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以集體投票表決方式進行最后裁決,另一方面,董事和高管在法律上對股東負有誠信義務,違反誠信義務將受到中小股東的舉證倒置要求下的集體訴訟。上述立法原則在各國《公司法》的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貫徹和遵循,乃至於一些學者用「公司法歷史的終結」來描述被實踐廣為證明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傳統 。換句話説,現行公司治理體系之所以能夠實現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約束經理人,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主要得益於以董事會等其內部治理機制和集體訴訟等外部治理環境的相互作用。

同樣從規範公司治理的良好動機出發,在公司治理實踐中,我們出臺了很多新的政策,植入了很多外在的制度安排,引入一些外生的制度執行人。其中的最大挑戰是這些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最終拍板人能否履行對股東的誠信義務?如果他們違反了誠信義務,股東如何在法律上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對他們的投資損失予以賠償?

概而言之,各種合理或不盡合理的公司治理制度以規範公司治理為名,在各種社會力量施加的外部壓力下,半強制甚至強制嵌入公司已有的內部治理機制,使公司面臨的各種顯性和隱性公司治理成本不斷攀升,治理效率顯著降低,出現了所謂的治理失靈現象 。

需要説明的是,公司治理成本不僅在中國的很多企業中存在,而且在成熟市場經濟的很多公司中也同樣存在。我們以2023年3月倒閉接管的硅谷銀行為例 。

積極響應各種社會力量倡導的硅谷銀行是ESG運動和女性董事運動的標杆企業。在ESG方面,硅谷銀行不僅成立了許多ESG工作組,而且在董事會中專門設立了治理與社會責任專業委員會。在明晟指數(MSCI)的ESG評級中,硅谷銀行從2017年到2022年連續5年都是A級。它不僅每年都發布企業社會責任(CSR)/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報告,而且按照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和世界經濟論壇(WEF)的要求做了專項披露。它先后入選《新聞周刊》評選的美國最負責任公司、公正資本評選的美國最公正公司、《灣區商業雜誌》評選的優秀慈善企業等。

在董事會成員的來源多樣性方面,12名董事中包括一名非裔、一名LGBTQ(性少數羣體,除了主流異性戀外的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變性羣體等)以及兩名退伍軍人,其中5名是女性,佔比達42%(在外部董事中,女性佔比45%)。硅谷銀行為此入選彭博的性別平等指數(GEI),成為今天公司治理實踐中倡導「女性董事」的積極踐行者。

然而,資產規模超過2000億美元、全美排名第16的硅谷銀行「説倒就倒」。雖然「監管失誤」看似壓垮硅谷銀行最后的一根稻草 ,但誰又能説這與硅谷銀行積極履職ESG和性別平等社會責任「有余」,而對最應該做好的資產負債久期管理等銀行核心業務投入「不足」毫無關係呢? 

5

設計公司治理制度的原則和檢驗標準。

像任何制度設計一樣,一項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制度引入帶來的收益足以覆蓋由此產生的成本。作為眾多制度設計中的一種,公司治理的制度設計顯然同樣需要遵循上述原則。即公司治理制度設計帶來的降低代理成本的「收益」足以覆蓋引入相應治理制度的成本,而不應該是以降低代理成本為目的的各種公司治理制度反而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公司治理成本,甚至遠遠超過原本試圖降低的代理成本,出現經濟學中所謂的「效率成本」現象。

硅谷銀行和伯克希爾的案例表明,履行社會責任至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像硅谷銀行那樣通過在 「既要又要還要和各種要」的多目標決策之間謀求平衡來直接履行社會責任;另一種是類似於伯克希爾,專注本業,追求利潤,通過市場參與社會分工,以繳納税收支持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方式間接履行社會責任 。哪種社會責任的履行方式更持久更有效?也許答案就在弗里德曼曾經説過一句話中:,「創造利潤纔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社會責任」 。

讓我們感到欣慰的是,英美一些國家目前正在掀起一場反ESG的風暴。Fox新聞主持人塔克·卡爾森(Tucker Carlson)提到,如果過度關注環境和社會問題,企業可能會忽視其最大化客户和股東收益的誠信義務;黑石前可持續投資主管塔里克•範西(Tariq Fancy)指出,通過誇大企業自願行為所能實現的目標,領先的金融公司實際上正在破壞旨在真正發揮作用的政府嚴肅措施的努力;在標準普爾將特斯拉從一個主要的ESG指數中移除之后,馬斯克稱「ESG是一場騙局」,它已成為「虛偽的社會正義戰士」的武器 。

而一度宣佈競選2024年的美國總統的生物技術和醫療保健企業家維維克·拉馬斯瓦米(Vivek Ramaswamy)在一項申明中譴責了在他看來由左翼意識形態驅動的「國家認同危機」。他説這種意識形態已經用「新的世俗宗教,如新冠肺炎論(Covidism)、氣候論(climatism)和性別意識形態」取代了「信仰、愛國主義和努力工作」。他對此解釋道,「社會創建公司是爲了提供消費者想要的商品和服務,而不是爲了推動只有一小部分人認同的社會價值觀」 。

本文特別指出,在倡導和制定一項公司治理政策時切不要忽視可能由此為公司帶來的公司治理成本。旨在規範治理的各項建議應該成為企業自主選擇的內容。我們鼓勵那些能夠很好地平衡長期發展戰略與短期經營目標的企業自發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同時避免各種社會力量通過宣傳鼓動,推動監管行動,把相關建議變成強制性要求,無謂增加企業的公司治理成本。檢驗一項治理制度是否應該引入的標準是引進制度的收益足以覆蓋引進制度的成本。

最后,讓我們回到科斯(1960) 。面對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事實,科斯告訴我們,需要進行合理的產權安排才能提升效率。事實上,公司治理制度也同樣如此。面對高企的公司治理成本,我們需要重新回到股東中心主義:把是否引入新的公司治理制度的權利交給能夠為潛在的錯誤決策承擔責任的人。這樣做顯然並非由於資本的力量、資本的稀缺,甚至資本的邪惡,而是由於當事人的道德風險傾向最小,企業發展更加持續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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