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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中天運及2名CPA被通報批評

2024-09-13 22:14

深圳證券交易所文件

深證上〔2024749

關於對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及簽字註冊會計師楊XX、李XX、王XX

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2017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9 號院五棟大樓 B1 1 七、八層;

XX,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2017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

XX,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

XX,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 號)查明的事實,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天運)及簽字註冊會計師楊XX、李XX、王XX在為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海洋)提供 2016 年、2017 年年報審計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中天運出具的東方海洋 2016 年、2017 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中天運為東方海洋 2016 年、2017 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經山東證監局查明,東方海洋《2016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130,300萬元、91,110萬元,佔東方海洋2015年度、2016 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分別為 46.53%31.86%。東方海洋《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個別列報項目存在虛假記載。

二、中天運在對東方海洋 2016 年至 2017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

(一)貨幣資金審計中部分實質性審計程序未執行

中天運收到青島銀行煙臺分行於 2017 1 16 日出具的銀行詢證函回函(索引號:F1-2-7-41)中「本公司向貴行已貼現而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項下顯示 2016 年度有一筆金額為 4,400萬元的商業匯票,付款人和承兑人均為東方海洋。東方海洋對該筆業務未進行賬務處理。中天運在東方海洋 2016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關注到該事項,導致其未發現東方海洋 2016 年度與關聯方煙臺屯德水產有限公司之間的大額非經營性票據往來事項,也未發現東方海洋《2016 年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個別列報項目存在虛假記載。

中天運在東方海洋 2017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對東方海洋在民生銀行開立的 69××××06 賬户和在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恆豐銀行等多家銀行開立的余額為零、余額較小賬户未實施函證程序,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説明對相關銀行賬户不實施函證的理由,導致其未發現東方海洋 2017 年與關聯方存在頻繁大額資金往來且未進行賬務處理的情形,也未發現東方海洋《2017年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個別列報項目存在虛假記載。

(二)審計計劃中的部分審計程序未履行,部分審計事項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在中天運 2016 年、2017 年具體審計計劃中,「針對認定層次評估重大錯報風險領域及擬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均包含「關聯方佔用資金:獲取全年度銀行對賬單,與賬面覈對,關注是否存在未入賬的大額資金款項,是否為關聯方短期佔用未入賬」。中天運僅獲取部分銀行賬户對賬單,對東方海洋銀行賬户對賬單和明細賬的核對程序未執行到位,導致其未發現東方海洋 2016 年、2017 年與關聯方存在頻繁大額資金往來且未進行賬務處理的情形。

中天運在東方海洋 2016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對東方海洋控股子公司煙臺得灃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灃海珍品)銀行存款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目標包括「應當記錄的貨幣資金均已記錄」,該目標用於驗證財務報表認定的完整性。中天運在對東方海洋相關銀行賬户對賬單進行覈對時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獲取得灃海珍品銀行賬户開立清單,未發現得灃海珍品開立的工商銀行萊山支行 16××××64 賬户信息,未對該銀行賬户進行函證,導致其未發現得灃海珍品未對該銀行賬户相關交易進行賬務處理,也未發現得灃海珍品 2016 年通過該賬户與關聯方之間的多筆大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東方海洋 2017 年從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取得一筆 8,000萬元借款,對該筆借款未進行賬務處理。中天運在東方海洋 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在東方海洋《企業信用報告》中發現了該筆借款信息但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未對該筆借款的賬務處理作出恰當判斷,導致其未發現東方海洋《2017 年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個別列報項目存在虛假記載。

中天運為東方海洋 2016 年至 2017 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楊XX、李XX是對中天運出具 2016 年年度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XX、王XX是對中天運出具 2017 年年度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中天運、楊XX、李XX、王XX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條、第2.23 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 17.5 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簽字註冊會計師楊XX、李XX、王XX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中天運、楊XX、李XX、王XX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 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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