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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10:30
轉自:山東監管局
濟金復〔2024〕97號
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
你分行《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關於青島銀行濟寧高新柳行支行開業的請示》(青銀濟寧發〔2024〕31號)收悉。現依據《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籌建機構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高新柳行支行開業,營業地址為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楊柳國際新城東四路南區商務樓東端第二間。營業範圍覈准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兑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享有行政許可權的機構覈准或備案並經上級機構授權的業務。
二、你分行應當自我分局作出本批覆之日起10日內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紹信及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到我分局領取《金融許可證》,並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三、該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你分行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我分局提出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本批文自動失效,應向我分局繳回《金融許可證》。
四、該支行開業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依法合規經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切實做好安全保衞和風險防範工作。
五、你分行應按規定將該支行設立事項予以公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