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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聯社改革邁出新步伐 頂層設計、因地制宜是關鍵

2024-09-19 18:36

本報記者 王晶晶

全國首家省聯社踏上改革發展新徵程。9月10日,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江蘇省聯社」)發佈公告,將啟動組建江蘇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農商聯合銀行」)。至此,醖釀數年的江蘇農信改革方案落地,江蘇全省農商銀行系統共計60家農商銀行及4.4萬億元資產將組建江蘇農商聯合銀行。

當前,省聯社為什麼要進行改革?改革應堅持哪些原則?正準備改革的省聯社,應注意哪些問題?對此,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了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

存款增量位居全國農信第一

中國經濟時報:江蘇是2000年全國農信系統率先實行體制改革的試點省份。2001年9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江蘇成立了全國首家省聯社——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您看來,江蘇省聯社成立23年取得了怎樣的成就?您如何看待這些成就?

董希淼:江蘇省是全國農村信用社改革先行先試的省份,在2003年6月《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之前,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已於2001年9月19日成立,成為全國第一家省聯社,至今已經23年。

2001年末,江蘇省在張家港市、江陰市、常熟市成立全國第一批縣級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商銀行,進而率先完成全省農商銀行改制工作。目前,江蘇省有6家農商銀行在國內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包括常熟銀行紫金銀行無錫銀行蘇農銀行張家港行江陰銀行,是上市農商銀行最集中的省份。

截至2023年末,江蘇省農商銀行系統共有60家農商銀行,資產總額4.4萬億元,存貸款余額分別為3.51萬億元和2.85萬億元,人員和規模均居省內銀行同業前列。截至今年3月末,江蘇省農商銀行系統各項存款余額為38123.8億元,比年初增加3054.5億元,增幅8.7%,存款總量超過廣東,躍居全國農信第二位,存款增量位居全國農信第一。但與浙江農商聯合銀行相比,江蘇農商銀行整體發展水平仍有差距。

集中配置資源 發揮規模經濟優勢

中國經濟時報:當前,省聯社為什麼要進行改革?應該如何進行改革?

董希淼:2003年來,北京、上海、重慶、天津等直轄市先后成立統一法人的農商銀行(其中天津市有兩家法人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由省聯社轉製成立黃河農商銀行,其他25個省區市實行省聯社模式。應該説,省聯社在管理、指導、服務和協調農信機構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省聯社體制在產權關係上存在「雙向委託代理」等悖論,行政管理、行業管理與行業服務等多種職能與角色存在衝突;在多數農信社改製爲農商銀行后,省聯社在法理上也缺乏存續依據。因此,需要對省聯社進行改革。在這一輪改革實踐中,省聯社改制模式主要是省級農商聯合銀行和省級農商銀行兩種,從目前看以改製爲省級農商聯合銀行為主。

省聯社與省農商聯合銀行一樣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都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有一定經營功能,之所以還要改製爲省農商聯合銀行,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理順自上而下的股權關係(浙江農商聯合銀行除外),改變股權與控制權的悖論。二是增強資本實力,提高風險防範與化解能力。與省聯社少則數千萬多則一億元註冊資本相比,省農商聯合銀行的資本金往往在幾十億元量級。三是可以申請更多的業務資質與牌照,提升服務能力,更好地發揮「小法人,大平臺」作用。當然這背后還需要金融管理部門支持,如批准農商聯合銀行發起設立理財公司。

省級農商銀行模式有助於集中配置資源,提升經營管理合力和執行力,提高風險管理和化解能力,打造統一品牌形象,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在部分經營區域較小、機構數量少或高風險機構較多的省區市,可採取省級農商銀行模式。但地方黨委、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要摒棄「一併了之」的簡單思維,組建省級農商銀行之前要進行全面論證,並充分聽取農信機構的意見,切勿造成新的風險隱患。

堅持「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等原則

中國經濟時報:結合已經改革的省份,對於其他省份的省聯社改革,您有怎樣的思考與建議?

董希淼:下一步,農信社改革應繼續堅持「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等原則。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份農信機構歷史、規模、風險、能力參差不齊,不搞「一刀切」當然是十分正確的。即便是農商聯合銀行模式,各地實施情況也不盡相同。如浙江農商聯合銀行是「自下而上」的模式,而廣西農商聯合銀行是「自上而下」的模式,股權關係完全相反。在組建省級農商銀行方面,海南省採取「一步到位」方式,而遼寧省則採取「兩步走」方式。有些省份在省農商聯合銀行之下組建了部分市級農商銀行,有些省份則採取省農商聯合銀行—縣區農商銀行兩級架構。

需要強調和引起注意的是,在堅持「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的同時,金融管理部門要做好農信社改革的頂層設計、系統安排,要進一步加強指導與服務。如果不是這樣,改革化險工作就可能出現「使命漂移」、方向偏差,或者陷入徘徊與反覆——如近年來的河南省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應加快出台全面深化農信社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改革化險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確保改革化險工作始終走在科學的道路之上。

改革化險模式和方案並無優劣之分,地方黨委、政府應從實際情況和地方財力出發,選擇適合本省的改革化險模式。在改革化險過程中,不同地方改革化險的重點和次序應有所不同。比如,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應將化解農信機構風險放在首位,而不是急於進行省聯社體制改革。

下一步,建議繼續採取如下措施:一是要加快完善農信社省級機構公司治理機制,按照商業銀行標準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三會一層」架構,加快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二是推動提升農商銀行內部治理能力水平,加強股權管理,優化股東結構,既要對股東資格審覈進行嚴格把關,也要加強對小股東利益保護,還要簡化戰略投資者引入程序;三是建立農信機構健全風險承擔機制,構建並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如由省級機構牽頭,在全省建立風險互助和流動性互助機制,提升法人行社風險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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